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會議紀要》對擔保的一般規則、不動產及動產擔保物權等一些實踐中存在爭議的問題進行了統一?,F將與我公司業務相關的內容進行梳理,并對其中應當注意的風險進行提示。
一、風險事項
(一)擔保責任的范圍
《會議紀要》第55條規定:“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如針對擔保責任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擔保責任的數額高于主債務、擔保責任約定的利息高于主債務利息、擔保責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等等,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實踐中,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未依約履行保證責任,則需從逾期之日起另行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2.抵押合同約定,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除了有權實現抵押權外,還可以請求抵押人承擔主債務人違約產生的違約金等。
(二)未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效力
《會議紀要》第60條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依法成立,但未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債權人請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抵押物滅失以及抵押物轉讓他人等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債權人請求抵押人以抵押物的價值為限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其范圍不得超過抵押權有效設立時抵押人所應當承擔的責任?!?/span>
根據《會議紀要》精神,在上述情況下,抵押人承擔的是補充責任而非連帶責任。所以,在開展相關業務時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抵押登記手續,對于確實無法辦理的,也應當持續跟蹤并控制抵押物,防止因抵押物滅失或轉讓而導致抵押人僅承擔補充責任的風險。
(三)房地分別抵押
《會議紀要》第61條規定:“根據《物權法》第182條之規定,僅以建筑物設定抵押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圍內的土地;僅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權的效力亦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在房地分別抵押,即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給一個債權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給另一個人的情況下,可能產生兩個抵押權的沖突問題?;凇胺康匾惑w”規則,此時應當將建筑物和建設用地使用權視為同一財產,從而依照《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確定清償順序:登記在先的先清償;同時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同一天登記的,視為同時登記。應予注意的是,根據《物權法》第200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span>
根據上述規定,在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給一個債權人,而其上的建筑物又抵押給另一個人的情況下,《會議紀要》依照《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采納登記優先的原則確定清償順序,且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不存在“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抵押合同簽署時間先后清償”的規定。
(四)浮動抵押的效力
《會議紀要》第64條規定:“企業將其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及產品等財產設定浮動抵押后,又將其中的生產設備等部分財產設定了動產抵押,并都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根據《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登記在先的浮動抵押優先于登記在后的動產抵押?!?/span>
實踐中有一種觀點認為,浮動抵押設立時,抵押財產尚不確定,故認為浮動抵押不能對抗之后設立的一般動產抵押登記?,F根據《會議紀要》第64條的規定,在實現抵押權時可以對此予以反駁。
(五)動產抵押權與質權競存
《會議紀要》第65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同時設立質權和抵押權的,應當參照適用《物權法》第199條的規定,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情況來確定清償順序: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按照公示先后確定清償順序;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質權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質權優先于抵押權;質權未有效設立,抵押權未辦理抵押登記的,因此時抵押權已經有效設立,故抵押權優先受償。根據《物權法》第178條規定的精神,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9條第1款不再適用?!?/span>
《會議紀要》明確應當根據是否完成公示以及公示先后順序來確定受償順序?!睹穹ǖ洳莅浮返?15條規定:“同意財產既設立抵押權又設立質押權的,拍賣、變賣該財產所得的價款按照登記、交付的時間確定清償順序?!?/span>
(六)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的法律后果
《會議紀要》 第5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內行使抵押權。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抵押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后請求涂銷抵押權登記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以登記作為公示方法的權利質權,參照適用前款規定?!?/span>
《物權法》第202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睂τ谄渲小拔葱惺沟?,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的理解,實踐中存在爭議,有觀點認為,抵押人產生訴訟時效抗辯,抵押權本身未消滅。另有觀點認為,主債權訴訟時效經過后,抵押權就因除斥期間經過而消滅?!稌h紀要》采納第二種觀點,也就是說抵押權人在主債權訴訟時效屆滿前未行使抵押權的,抵押人可以請求涂銷登記。
二、管理建議
金控集團及蘭新投控在開展業務時,應當按照《會議紀要》相關精神,嚴格落實各項擔保及反擔保措施,合理保障公司優先受償權,防范公司經營風險。
(一)在為新區其他企業提供擔保時,應當盡量避免在合同中出現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范圍的情況,如果擔保合同已經簽訂,也可按照《會議紀要》第55條的規定,適時要求債權人予以縮減擔保債務。
(二)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抵押登記手續,對于確實無法辦理的,也應當持續跟蹤并控制抵押物,防止抵押物因滅失或轉讓而導致抵押人僅承擔補充責任的風險。
(三)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或者建筑物抵押,均應當以辦理法定抵押登記,不能僅以簽訂抵押合同為風控措施落實要件。
(四)不論是質押還是抵押,都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法定公示方法進行公示,應當登記的辦理登記,應當交付的及時交付。
(五)應當在主債務訴訟時效屆滿前行使抵押權,或者通過催收債務的方式延長訴訟時效,保障公司抵押權不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