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修訂后的《規定》較原《規定》一共修改26處,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審理標準有較大的變更,就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范化解各類風險完善了相關的司法政策。
一、《規定》修訂的主要內容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最新精神,決定對《規定》進行修改,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依法確認和保護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是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應當堅持的一項重要原則。民間借貸作為借款合同的一種形式,應當堅持自愿原則,即借款人與貸款人之間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借貸雙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計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進行自愿協商,并自愿承受相應的法律后果。
二是調整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推動民間借貸利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民間借貸的利率是民間借貸合同中的核心要素,也是當事人意思自治與國家干預的重要邊界。最高人民法院在認真聽取社會各界意見并征求金融監管部門意見建議的基礎上,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后: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每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的4倍為標準確定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以2020年7月20日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3.85%的4倍計算,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為15.4%。
三是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促進民間借貸規范平穩健康發展。在這次司法解釋修改的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認真貫徹落實民法典關于“禁止高利放貸”的原則精神,并對相關條款作出對應調整。一是繼續執行更加嚴格的本息保護政策。二是當事人約定的逾期利率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三是當事人主張的逾期利率、違約金、其他費用之和也不得高于民間借貸利率的司法保護上限。
二、對我公司的影響
我公司作為主體的借貸關系,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調整范疇,因此我公司作為主體從事借貸業務時,根據新《規定》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進一步強調了“意思自治”原則,公司借貸合同的擬定應注意合同全面性以更好保障公司權益
《規定》強調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借貸雙方可以就借款期限、利息計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進行自愿協商,應盡力保證交易的穩定性和合同的有效性。因此在擬定合同時,就借款期限、利息計算、逾期利息、合同解除、違約責任等條款應盡可能的詳實明確,以保護公司利益。
(二)確定了民間借貸利率的保護上限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因此,合同簽訂是利率約定應參考中國人民銀行每月發布的LPR值,最高不超過該數值的4倍。